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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扬州泰州国际机场净空区域安全保护的公告
为维护扬州泰州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扬州市扬州泰州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等法律及规定,现就扬州泰州国际机场净空区域安全保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未经军民航职能部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扬州泰州国际机场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无人机、航空模型等飞行活动。
扬州泰州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 km、跑道端外20 km 以内的区域。
二、在机场净空区域内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凡开展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应当提前向军民航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支持配合军民航职能部门开展机场净空保护工作。鼓励积极发现、规劝和举报可能扰乱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举报的违法飞行线索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人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军航飞行管制部门电话:(0519)88040026
民航空中管制部门电话:(0514)86100215
扬州泰州国际机场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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