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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航空客票退改签及行李运输规则

尊敬的旅客朋友!如果您需要办理客票退改签,请参阅本手册进行操作办理。

川航国内运输散客客票使用条件
一、一般规定
(一)销售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公司对外公布的舱位与价格销售,自觉遵守舱位与价格对应的原则,不得违规销售。
(二)客票类别以订座系统中公布的客票类别要求填写,特殊运价的客票类别以业务通告为准。
(三)客票有“不得签转/变更/退票”限制条件,销售单位在出售客票时必须事先向旅客说明相关使用条件,并在客票“签注栏”填入“不得签转/变更/退票”等限制条件。
(四)无成人陪伴儿童、重要旅客、病患旅客、孕妇、轮椅旅客、担架旅客等特殊旅客或属限制运输的旅客仅限在川航直属售票部门或川航授权的销售代理人处办理,只有在符合川航及有关承运人规定的条件下,并在订座时提出申请,经川航及有关承运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做出安排后方可承运。如旅客购票后再要求按特殊旅客保障或提出特殊服务申请的,川航有权拒绝运输,旅客所持客票按自愿退票办理。
(五)凡符合本条件规定的,优先按照本条件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川航最新《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以及相关产品销售业务通告执行。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由川航实际承运及挂川航代号由其它航空公司承运的(即川航代码共享航班)、使用川航国内有效运输凭证(包括使用“876”确认的BSP 客票)填开的国内航线运输,以及与川航签有相互销售协议,并使用其它航空公司客票填开的川航国内航线运输。
三、订座和出票
(一)必须按票价规定的舱位进行订座。
(二)客票必须按对应舱位填开。正确填写客票上的票价级别栏、票价栏和签注栏规定内容;优惠票必须在“签注栏”标注“不得签转/变更/退票”等限制条件或按照相关产品的规定填写。
(三)出票时限:以订座系统标注的出票时限为准。
四、票价
(一)客票票面按旅客实付款金额填写,金额以人民币十元为单位,个位数四舍五入,具体价格以订座系统中公布的票价为准。
(二)客票价为旅客旅行之日起适用的票价(不含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如遇票价调整,已出售的客票,票款不做变动;如旅客自愿变更,变更后的票价按调整后的新票价执行。
五、客票乘机联使用顺序
客票乘机联须按顺序使用,否则未使用航段按各乘机联对应订座舱位的退票规定办理自愿退票:
(一)如客票使用条件包含关于客票使用顺序的特殊规定,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段顺序依次使用,不允许跳序或颠倒顺序使用,且航程的第一航段必须首先使用;
(二)如客票使用条件没有关于客票使用顺序的特殊规定,则不要求第一航段必须首先使用、不要求客票必须按航段顺序依次使用(即允许跳序使用,但不得颠倒顺序使用),未成行的航段按自愿退票处理。
六、不定期客票
使用公务舱C/J/I/P舱、经济舱Y舱以及使用C/Y舱正常票价订座的儿童/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允许全程填开不定期客票,除另有相关特殊规定外,其它舱位不允许填开不定期客票。
七、特殊折扣票规定
(一)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按公务舱(C)/经济舱(Y)普通票价的50%计算;儿童、婴儿票价分别按公务舱(C)/经济舱(Y)普通票价的50%和10%计算。如以上旅客自愿放弃上述折扣,购买其他舱位及票价的客票,须按照对应舱位及票价成人同等使用条件执行。无成人陪伴儿童所订座位等级仅限公务舱(C)/经济舱(Y),票价为C/Y普通票价的50%。
(二)票价选择儿童普通票价的(即C/Y舱普通票价50%计算优惠票价),按该运价对应订座舱位(C/Y舱)的使用条件执行。
(三)儿童、婴儿客票,其民航发展基金、燃油费附加费均按儿童/婴儿标准执行。
(四)为确保儿童旅客航空运输安全,出票的儿童旅客(除无成人陪伴儿童外)必须有一名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旅客陪伴乘机,一名成人旅客最多可携带两名儿童,且儿童购买的客票服务等级必须与成人旅客一致(同为经济舱或同为公务舱),并在儿童客票订座编码中采用“OSI 3U ADT 成人票号”注明成人旅客完整的13位客票号码。如成人旅客单独携带儿童、婴儿旅客,成人旅客升舱(变更物理舱位等级)时,必须同时办理儿童、婴儿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婴儿、儿童旅客所定物理舱位等级必须与成人旅客保持一致。
(五)婴儿客票销售必须做申请,必须与成人客票同一订座记录。婴儿按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须向川航提出申请并购买儿童票(出票时使用OSI指令备注“占座婴儿”)。每一成人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按儿童票价购买儿童票。
(六)因受民航局关于航班运行及保障的规章约束,每个航班可承运的婴儿旅客数量有限,故婴儿客票必须提前申请。如未提前办理婴儿订座申请或在航班起飞前至机场补票柜台临时购买婴儿客票的,可能会因超出航班安全运行对婴儿的数量限制而被拒绝运输,同行旅客所持客票如要求变更或退票则按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办理。
八、自愿变更及退票
 (一) 自愿变更
1.按C/Y舱普通票价计算的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免收变更费。
2.使用(公务舱C/J/I/P、经济舱Y/T/H/G/L/E/R/K/N)舱位填开的联程、来回程、缺口程及多航段散客客票,客票变更按各舱位对应规定办理,但不得颠倒航程变更。
3.旅客购票欲改变航程或乘机人,除非川航另有规定,否则原客票均按自愿退票规定办理退票,再按新航程或新乘机人姓名重新购票。
(二)自愿退票
1.按C/Y舱普通票价计算的婴儿、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免收退票费。
2.客票变更后再退票,已收变更费不予退还。
3.子舱位变更或升舱后如需退票,按新订座舱位退座时间为界定,票价价差部分按变更后新票价订座舱位的退票手续费标准办理,其它按变更前订座舱位退票手续费标准办理,合计收取退票费。
4.使用(公务舱C/I/J/P、经济舱Y/T/H/G/L/E/R/K/N)舱位填开的联程、来回程、及多航段散客客票:
(1)客票全部未使用,不得单退任意航段,按各舱位对应退票规则分别计收各航段退票费;
(2)客票已部分使用,扣除已使用航段相应舱位单程票价,余额按相应舱位规定办理。
5.旅客要求退票,最迟应在开始旅行之日起(客票完全未使用的,从填开之日起)十三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办理。若客票已逾期,票款、民航发展基金与燃油附加费不予退还。
 (三) 自愿变更承运人:
除有特殊规定外,C/Y舱普通票价客票,允许自愿变更承运人,如C/Y舱自愿变更至其他承运人存在票价差额时,且只能在川航直属售票处或呼叫中心办理:
1.自愿变更承运人的客票须按相关签转协议执行;
2.使用C/Y舱普通票价客票,包括按普通票价购票的儿童、婴儿客票允许自愿变更承运人(无陪儿童不得自愿变更承运人),如变更后承运人适用票价高于川航票价,须补齐差额后进行变更;如变更后承运人适用票价低于川航票价,允许变更但差额不退或按自愿退票处理;
3.C/Y舱普通票价客票自愿变更承运人, 须按对应舱位变更规则及标准收取变更费;如自愿变更承运人存在票价差额和变更费时,须同时收取票价价差和变更费;
4.在C/Y舱订座的婴儿,客票类别项为“C或Y+INF”时,允许免费变更承运人,如变更后承运人适用票价高于川航票价,须补齐差额后进行变更;
5.按C/Y舱普通票价50%计算的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GM或JC)的客票不得自愿变更承运人,如旅客提出自愿签转,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免收退票费,旅客至外航重购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客票;
6.子舱位订座或子舱位升舱至C/Y舱的客票不允许自愿变更承运人。如旅客要求变更承运人,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
九、非自愿变更/退票/签转
(一)非自愿变更、退票按照川航现行《旅客、行李国内运输总条件》及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二)“不正常航班证明信”不作为旅客办理非自愿变更、退票的依据,非自愿变更、退票应确认航班符合相关标准后,据以办理非自愿手续。航班不正常信息发布之前已办理变更、退座、退票等,应按自愿变更、退票收取相关费用。
(三)订座舱位为V/R/K/N/U/D/Q/M客票,由于天气、空中交通管制等无法控制或不能预见的非川航原因以致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导致衔接错失、不能提供旅客原已定妥的座位、或因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班期时刻飞行而造成无法在客票有效期内为已出票的旅客提供座位时,可为旅客免费安排有可利用座位的川航航班或免费办理退票,但不得变更至非川航实际承运航班。
十、生效
本使用条件适用于2023年3月26日(含)以后填开、2023年3月26日(含)以后旅行的客票,在此日期之前销售客票按原使用条件相关规定执行。


川航国内替代、产品舱位客票使用条件
一、D/Q/M替代舱位产品客票变更、退票规则
二、W舱产品客票变更、退票规则
三、U/S舱国内散客中转联程产品变更、退票规则
四、P舱公务舱产品客票变更、退票规则
五、A舱辅营升舱产品客票变更、退票规则
六、I、O舱常旅客免票舱位变更、退票规则
七、Z舱免票客票变更、退票规则

川航国内团队客票使用条件
(3U006版)生效日期:2023年3月26日
一、适用范围
(一)明折明扣舱团队客票(运价基础:YGV+折扣率);
(二)X舱团队客票(运价基础:RTG/LTG);
(三)U舱团队客票(运价基础:LG)。


 
尊敬的旅客朋友!如果您在乘机时有行李物品携带,请参阅本手册,提前了解行李规定,避免超重或含有违禁物品。
 
四川航空行李运输规则
一、非托运行李
(一)旅客须知
1、非托运行李(即随身携带物品、手提行李)应能置于客舱前排座位下或者能放置于客舱的密闭存放部位。
2、有的体积超大物品(如精致乐器)等,不适合于作为托运行李装在货舱内运输,旅客如需携带此类行李进入客舱,需事先征得四川航空及相关承运人的同意并且交付相应费用后,可作为占座行李带入客舱并由旅客自行保管, 乐器(含包装)作为占座行李时,三边分别不得超过40X60X140厘米。
3、四川航空将在办理乘机手续和登机前对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进行检查。超重、超大、超件的随身行李需办理托运手续,如行李超过免费行李额度,须支付逾重行李费。
4、对于团体旅客,每位旅客的手提行李和托运行李的运输标准和限制,参照所在舱位旅客的行李运输标准执行。
安全提示:在紧急撤离时,旅客不得携带任何随身行李。
(二)携带限额
1、每件随身行李物品的三边尺寸分别不超过20×40×55厘米,且重量不超过5公斤。
2、公务舱旅客:国内航班每人可以携带两件随身行李物品,国际航班可携带一件随身行李物品。
3、经济舱旅客:国内及国际航班每人只能携带一件随身行李物品。
4、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运输,需提前在值机柜台、自助行李托运设备办理。
5、乘坐四川航空航班的旅客,除了免费行李额外,每位旅客不用另付费用,可以携带下列限于自己照管,仅在上机、下机或在航班上所用的私人物品:
二、托运行李
(一)一般规定
1、国内运输托运行李每件重量不超过50kg,体积不超过40cm×60cm×100cm,最小体积不能小于5 cm×15 cm×20 cm;国际运输托运行李的件数及体积和重量标准按四川航空相关规定限制。
如有机场对于旅客托运行李的重量和体积有更严格的限制标准的,应按照该机场具体标准执行。
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旅客可视情办理占座行李运输。
2、不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的物品
下列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应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托运行李内运输,可作为非托运行李带入客舱由旅客自行照管,四川航空对此类物品的遗失、损坏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1)重要文件、旅行证件和资料、有价票证、证券、货币、可转让票据;
(2)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古玩字画等贵重物品;
(3)绝版印刷品或手稿;
(4)电子及数码产品;
(5)需定时服用的处方药。
(二)行李包装要求
托运行李应保证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两件(含)以上物品不应捆为一件行李托运;
2、行李上不应附插(带)其他物品。
(三)国内航线行李运输规则
每位国内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持成人或儿童票的公务舱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携带婴儿的旅客可以免费携带在航班上喂食婴儿的食品、婴儿使用的纸尿裤;一辆可带入客舱的便携式可折叠婴儿车,折叠后长、宽、高分别不超过55厘米(22英寸)、40厘米(16英寸)、20厘米(8英寸),超过上述尺寸的婴儿车可免费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1、旅客的托运行李,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逾重行李,应当支付逾重行李费。
2、收取逾重行李费,应填开逾重行李票。
3、收费标准
(1)逾重行李费率
不论旅客所付票价的类别和实际所乘坐座位是何种等级,均按以下逾重行李费率收费:
每公斤按逾重行李票填开当日所适用的单程直达航班成人经济舱普通票价的1.5%计算。
(2)逾重行李费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
(3)逾重行李费是以相应的逾重行李费率乘以超过免费行李额的公斤数。
三、禁止随身携带和托运的物品
(一)危险品
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传染性物质、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别,但在航空运输中具有危险性的物质和物品。具体包括: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二氧化碳、水煤气、打火机燃料及打火机用液化气体;
2、自燃物品,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
3、遇湿易燃物品,如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
4、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制品;
5、易燃固体,如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璐、发泡剂;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如高猛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铝、过醋酸、双氧水;
7、毒害品,如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
8、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汞(水银);
9、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
(二)爆炸或者燃烧物质和装置
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安全的爆炸或燃烧装置(物质)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物质)的物品,主要包括:
1、弹药,如炸弹、手榴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子弹(铅弹、空包弹、教练弹);
2、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引信、起爆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
3、烟火制品,如烟花爆竹、烟饼、黄烟、礼花弹;
4、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三)枪支等武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除外,具体详见四川航空“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的物品”中托运枪支及弹药内容),包括主要零部件能够发射弹药(包括弹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主要包括:
1、军用枪、公务用枪、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
2、民用枪,如气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
3、其他枪支,如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境外枪支以及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
4、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四)管制器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除外:古董剑、刀或者旅游纪念品剑、刀及类似物品,只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并符合四川航空有关规定。)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管制器具,包括但不限于:
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或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以及其他各类单刃、双刃、多刃刀具;
2、军警械具,如警棍、警用电击器、军用或警用的匕首、手铐、拇指铐、脚镣、催泪喷射器;
3、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五)其他物品
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1、传染病病原体,如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
2、火种(包括各类点火装置),如打火机、火柴、点烟器、镁棒(打火石);
3、额定能量超过160Wh/Whr的充电宝、锂电池(电动轮椅使用的锂电池另有规定);
4、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饮料;
5、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6、包装简陋且带有明显异味的鲜活易腐物品(符合四川航空运输要求的鲜活易腐物品见四川航空“特殊行李”);
7、包装、形状、重量、体积或性质不适合运输的物品;
8、四川航空规定不宜作为行李运输的其他物品。
(六)医用小型气态氧气瓶(或空气瓶)及液氧装置,已使用的氧气瓶,包括空瓶。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运输的物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途经国家法律规定禁止出境、入境或者过境的物品。
四、限制随身携带或托运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四川航空所规定的限制条件、数量和包装要求的情况下,并经四川航空同意,方可接受作为非托运行李或托运行李运输:
(一)精密仪器、电器及媒体设备等类似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应符合普通行李尺寸要求且必须有妥善包装(尽可能使用原厂或专业包装),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 卸和运输,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二)除执行国家警卫任务的人员外,枪支和弹药仅能作为交运行李运输。
(三)托运枪支及弹药:
1、四川航空目前不接受枪支、弹药的联运,且不承运除1.4S以外的弹药。
2、在办理托运手续前,托运枪支、弹药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安检站、四川航空或四川航空的代理人申报。
(1)未经许可,四川航空不得运输枪支、弹药;确需运输,托运枪支、弹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机场公安局申请枪支、弹药的运输许可证,并经机场公安局审核。
(2)体育运动用的枪支、弹药:
2.1国内参加射击竞技体育活动的,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当地省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枪支运输许可证,并经机场公安局审核;
2.2外国体育代表团携带枪支入境或中国代表团携带枪支出境参加竞技体育活动,须经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机场公安局审核。
(3)枪支必须卸下子弹和扣上保险,放置在安全可靠的封闭包装中,并保持锁闭。
(4)托运弹药限制规定
4.1必须是安全包装的弹药(武器弹药筒、子弹夹)(只限1.4S UN0012和UN0014),可以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4.2每人携带毛重不超过5KG,不包括爆炸性或燃烧性的弹药。
4.3两名或两名以上旅客所携带的弹药不得合并成一个或数个包装件。
(四)包装鲜活物品用的干冰,其净重不得超过2.5公斤,并满足有关限制规定。
(五)液态物品
1、超出下述规定的液态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办理托运,其包装须符合民航运输规定:
(1)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可随身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液态物品(仅限旅途自用的化妆品、牙膏及剃须膏),每种液态物品携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接受开瓶检查。
(2)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随身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交运。盛装液态物品的透明塑料袋应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2、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转乘国内航班的旅客:
(1)在同一机场隔离区内由国际、地区航班转乘国内航班时,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2)如在转乘国内航班过程中离开机场隔离区,则必须将随身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作为行李托运。
3、旅客在机场隔离区、航空器内购买或者取得的液态物品在离开机场隔离区之前可以随身携带。
4、旅客不得随身携带酒类(瓶装、罐装)或将酒类置于手提行李中,候机楼隔离区或机上购买的免税品除外。酒类免税品应包装完好无损且装于有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已经过安全检查,同时旅客应有购物凭证且购买后未离开机场隔离区。
酒类仅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并满足以下限定条件:
4.1标识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装内,每个容器容积不得超过5L;
4.2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时,托运数量不受限制;
4.3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24%、小于或等于70%时,每位旅客托运净数量不超过5L;
4.4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属于危险品,不得运输;
5、如有航站托运酒类的限制标准较我公司更为严格,则应按相关航站标准执行。
6、对于婴儿需在机上使用的乳制品及糖尿病或其他患者需适用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后,旅客可随身携带适量上机。如相关航站对此有更严格的规定,则应按相关航站标准执行。
(六)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及其他物品,禁止随身携带并应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1、锐器:该类物品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
(1)日用刀具,如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
(2)专业刀具(刀刃长度不限),如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铣刀;
(3)用作武术文艺表演的刀、矛、剑、戟等。
2、钝器:该类物品不带有锋利边缘或者锐利尖端,由金属或者其他材料制成的、强度足以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器械,主要包括:棍棒(含伸缩棍、双节棍)、球棒、桌球杆、板球球拍、曲棍球杆、高尔夫球杆、登山杖、滑雪杖、指节铜套(手钉)。
3、其他物品:其他能够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对航空安全和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物品,主要包括:
(1)工具:如钻机(含钻头)、凿、锥、锯、螺栓枪、射钉枪、螺丝刀、撬棍、锤、钳、焊枪、扳手、斧头、短柄小斧(太平斧)、游标卡尺、冰镐、碎冰锥;
(2)其他物品,如飞镖、弹弓、弓、箭、蜂鸣自卫器以及不在国家规定管制范围内的电击器、梅斯气体、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除动物喷剂等。
(七)充电宝、锂电池禁止作为行李托运,只能随身携带,且标识全面清晰,并满足额定能量或锂含量限制。
(八)古董剑、刀或者旅游纪念品剑、刀及类似物品,只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并符合四川航空有关规定。
五、特殊行李
(一)外交信袋
1、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三边分别不得超过20X40X55厘米。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四川航空也可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四川航空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2、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照逾重行李的规定办理。
3、外交信袋运输需占用座位时,旅客原则上在定座时提出,如需临时申请,必须在航班有空座的情况下,经四川航空和有关承运人同意,方可予以运输。
4、占用每一座位的外交信袋的重量不得超过75千克,三边分别不得超过40X60X100厘米。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没有免费行李额。
5、机要交通人员携带机要文件,适用本条规定。
(二)占座行李
客舱预定占座行李是指旅客为其购票而带入客舱的物品,该物品一般是由于易碎、贵重等原因不能交运,并且体积太大或太重而不能当作手提行李储存。
1、旅客原则上在定座时提出占座行李的申请,如需临时申请,必须在航班有空座的情况下,经四川航空和有关承运人同意,方可予以运输。旅客购买的占座行李购票应进行定座。
2、旅客购买的占座行李票没有免费行李额。
3、在每个座位上承运的占座行李总重量不得超过75公斤,三边分别不得超过40X60X100厘米,乐器(含包装)作为占座行李时,三边分别不得超过40X60X140厘米。超过上述标准的行李物品不得作为占座行李收运,应作为货物运输。
4、旅客必须将此类行李放置在预定的座位上。
5、客舱预定占座行李必须:
(1)用安全带或其他绳带捆绑好,以防止可能的滑动;
(2)用恰当的方式包装或覆盖好,以防止对其他旅客造成伤害;
(3)不能阻碍或妨碍使用任何出口和客舱通道;
(4)不能妨碍其他旅客看见“系好安全带”、“禁止吸烟”和“出口”信号灯。
6、国内航班客舱占座行李的运费计算方式与占座的外交信袋相同;国际/地区航班客舱占座行李应按照实际占用舱位的数量及其适用票价计收。
(三)骨灰运输
骨灰应按特种货物进行运输,如旅客在符合四川航空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也可由旅客随身携带进入客舱。
1、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1)收运条件:
旅客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丧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书。
(2)包装要求:
骨灰应装在封闭的塑料袋或其它密封容器内,外加木盒,最外层用布包装。
2.1单独托运:将骨灰盒放在木箱或纸箱中,中间的空隙2处应有柔软的填充物,进行保护。
2.2放在行李箱中托运:骨灰盒与行李箱之间可用衣物或其他柔软的物体进行填充保护。
2 作为手提行李运输:
(1)骨灰盒的外包装以及携带骨灰旅客的情绪不致引起同机其他旅客的觉察和反感的情况下,可由旅客随身携带进入客舱,并放置在行李架内。
(2)包装要求:骨灰应装在密封妥当、坚固的木制盒内,最外层可用行李箱进行包装。(三边分别不超过20×40×55厘米,重量不超过5公斤)
(3)如旅客需要购买占座票放置装有骨灰盒的行李,按占座行李规定办理。
(4)国际、地区航线,旅客应按当地海关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鲜活易腐物品
1、定义:是指在一般运输条件下,因温度、湿度、气压的变化或地面运输时间等原因易于死亡或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水产品(鱼、虾、蟹类等);动物及动物类产品(如肉类、沙蚕、活赤贝、乳制品等);植物及植物类产品(如花卉、水果、蔬菜等);冰冻食品;药品等。
此类物品,旅客应采取特别的保护措施,如冷藏(采用干冰、冰等作为冷却剂)、保温等等,以保持其鲜活或不变质。
2、鲜活易腐物品(如海鲜、大闸蟹、榴莲等)禁止作为手提行李带入客舱,可办理托运。作为行李托运时,须满足四川航空相关运输要求。
备注:如机场托运以上物品的限制标准高于四川航空规定,则按当地机场标准办理。
3、收运条件:
(1)运输文件:
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检疫的鲜活易腐物品(如种子、苗木和其他植物繁殖材料等),应当出具有关部门的检疫证明。
国际运输还应符合与运输有关国家关于此种物品进出口和过境规定。
(2)包装要求:
2.1鲜活易腐物品必须有合适的包装,并且包装内不得充氧或带有水等液态物质,以确保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破损或有液体溢出污损旅客的行李、飞机设施、设备或其它装载物。
2.2怕压的物品,外包装应坚固抗压,包装应能承受气温和气压的突然变化;需通风的物品,包装上应有通气孔;需冷藏冰冻的物品,容器应严密,冷却剂符合航空运输规定。
2.3每件托运的鲜活易腐物品(含包装)的重量不超过20公斤,每件手提的鲜活易腐物品的重量不超过5公斤(可手提进入客舱的鲜活易腐物品应符合当地机场安检的相关规定)。
4、托运和保管
(1)此类物品作为行李运输时一般不进行中转联运,如需中转联运需持联运航空公司的书面许可;
(2)此类托运行李应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旅客签字同意)。
5、运输不正常的处理
(1)在运输保管过程中,因采取防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旅客负担;
(2)在运输过程中,对此类物品的腐烂、变质、失效,除由于四川航空责任原因外,四川航空不负赔偿责任。
6、计费方法
计入旅客免费行李额内,与其他行李合并计重。
(五)生物制品与活体组织
1、定义:生物制品是指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为原料,应用传统技术或现代生物技术的制成物。
活体组织指具备生物活性的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如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等。
2、未经中国民用航空局特殊批准,四川航空不承运对人体、动植物有害的菌种、病毒、毒素、带菌培养基等生物制品与活体组织。
3、凡经人工制造、提炼进行无菌处理的疫苗、菌苗、抗菌素、血清、人体球蛋白、胎盘球蛋白等生物制品,托运人应提供无菌、无毒证明;对用于科学研究或医疗用途的活体组织,托运人应提供无菌、无毒或无传染性证明。
4、生物制品与活体组织应采取冷藏、保温措施,其包装及冷却剂的使用应符合航空运输规定。
(六)自行车
1、四川航空规定:可作为行李运输的自行车,仅限非电动的旅游或比赛使用的单人自行车,其他类别的自行车应作为货物运输。
2、每位乘客仅有一辆自行车可记入免费行李额;超出部分应按普通超限行李进行收费。
3、托运自行车前的准备工作
(1)自行车托运前轮胎必须放气;
(2)非折叠式自行车应将车把手旋转90度后固定,卸下脚踏板,必要时车轮应卸下并牢固绑在车身上;
(3)折叠式自行车应折叠并绑牢。踏板,必要时车轮应卸下并牢固绑在车身上。
(七)运动器械、器具
四川航空只承运竞技体育比赛和健身锻炼所使用的各种器械、装备及用品。如果旅客托运超过普通托运行李尺寸限制的运动器械(除高尔夫球包以外),应事先向四川航空提出申请,经四川航空同意后方可运输。当飞机条件不适宜运输时,可以拒绝收运。竞技体育比赛和健身锻炼使用的各种运动器械,应妥善包装,尽量使用原厂包装或专业包装,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任何充气类运动器械器具应放气后运输。
(八)含水银的小型医用或临床用体温计
仅限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每位旅客只能托运 1 支,且应放置在安全保护盒内。
(九)乐器
1、乐器可以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旅客应事先向四川航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运输。钢琴、竖琴、定音鼓等超过普通托运行李尺寸或重量限制的乐器不能作为行李运输。
2、乐器作为行李托运,旅客应对其进行妥善包装,尽可能使用原厂或专业包装,需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便于行李人员安全装卸与运输。
3、在满足非托运行李要求的前提下,旅客可将乐器带入客舱自行照管。
4、对于精致、贵重或体积超大的乐器,不适合于作为托运行李装在货舱内运输,旅客如需携带此类行李进入客舱,需事先征得四川航空及相关承运人的同意并且交付相应费用后,可作为占座行李带入客舱并由旅客自行保管。
六、小动物运输
(一)适用范围及办理规定
1、活体动物(宠物):是指家庭饲养的狗、猫、鸟或者其他玩赏宠物。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者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藏獒、蛇等,不属于活体动物的范围,不能作为行李运输。
2、如动物的体形过小(例如:乌龟、鼠类、观赏鱼等)或体形过大(笼体包装超过该航线最大体积限制),不得作为行李运输。
(二)宠物运输条件
1、旅客携带的活体动物必须办理托运手续。除非是残疾旅客本人携带进入客舱的辅助犬、导盲犬、导听犬或者是宠物包机航线,宠物经四川航空特殊安排后可作为特殊行李(占座行李)进入客舱。
备注:宠物包机航线,宠物(装入宠物箱)作为占座行李进入客舱的宠物种类,可参见服务犬的限制标准。
2、在不适宜运输活体动物的某种型号的飞机上,四川航空可以不接受运输。
3、四川航空目前不接受旅客携带活体动物的联运。乘坐中转联程航班的旅客如需托运宠物,仅可办理单程直达航段托运,到达中转站后自提宠物并办理中转托运手续。同机直达航班可将宠物办理至目的地。
4、每名旅客最多只能运输两只宠物(具体数量以入境国规定要求为准,其中入境中国每人每次限带一只且仅限犬或者猫),每个航班限托运10只宠物。超过限运数量的宠物应作为货物运输。
5、宠物需要分开独立包装(一对小鸟可装入同一个笼内),每个独立包装的宠物和宠物箱的合计重量(含宠物箱内的食物和水)不得超过32kg(含)。最大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最小不能小于5×15×20厘米,超过(或低于)尺寸和重量标准应作为货物运输。
6、旅客应在乘机当日,不晚于离站时间前90分钟,将活体动物自行运至机场办理托运手续。
7、如有航站对小动物托运的包装有特别要求,且高于四川航空标准,则按相关航站标准执行。
(三)不适合航空旅行的宠物
1、出生不足6个月的宠物。
2、怀孕宠物或是在飞机起飞前48小时之内刚刚分娩过的宠物。
3、性格焦躁、娇气、弱小、对高温高空环境敏感或不能长时间呆在宠物箱里的宠物。
4、患有心脏疾病和呼吸系统疾病,以及48小时内进行过手术的宠物。
5、浑身散发恶臭或让人难以忍受的刺鼻气味的宠物。
6、具有攻击性特性、易于伤人特性、易发生呼吸问题及短鼻系列的猫、犬及其杂交品种、对高温高空环境不适的猫、犬,包括但不限于:
所有梗犬、所有拳师犬、所有斗牛犬、所有獚犬、所有獒犬、所有哈巴犬/巴哥犬、所有马士提夫犬、美洲斯塔福德犬、美洲嚣犬、波斯顿小猎犬、布鲁塞尔格里芬犬、西班牙猎犬、英国玩赏曲卡犬、英国玩具猎犬、查理士王小猎犬/骑士查理王猎犬、斗牛马士提夫犬、布鲁塞尔粗毛猎犬、阿芬平嘉犬、拉萨犬、西藏猎犬、松狮犬、日本狆犬、秋田犬、甲斐犬、纪州犬、柴犬、四国犬、土佐犬、北海道犬、北京犬/京巴犬、沙皮犬、西施犬、猴面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恶霸犬、洋基犬、缅甸猫、喜马拉雅猫、波斯猫、加菲猫、英国短毛猫、苏格兰折耳猫、比特犬、土佐犬、巴西菲勒犬及其杂交品种、阿根廷杜高犬、萨摩耶犬等。
7、其他禁养烈犬:德国牧羊犬、川东犬、苏俄牧羊犬、纽芬兰犬、意大利卡斯罗犬、中亚牧羊犬、大丹犬、巴西非拉狗犬、爱尔兰烈狼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昆明狼犬等列入禁养名单的烈性犬。
(四)运输文件要求
1、国内运输
(1)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宠物疫苗注射证明。
2、国际航班
(1)海关出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
(2)相关政府(目的地/中转地)核发的有效输出/输入文件。
(3)有关当局核发的有效健康声明书及狂犬病疫苗注射证明书。
(4)妥善的备齐所有行程中涵盖的入境/过境国要求的入境许可、健康声明书及疫苗注射证明。
(5)任何行程中涵盖的入境/过境国政府要求的额外特殊文件。有关证件要求可参考《TRAVEL INFORMATION MANUAL》,或咨询相关国家的领事馆或大使馆,或通过相关国家政府网站进行查询。
3、入境航班附加要求
(1)携带入境的活体动物仅限犬或猫,入境中国每人每次限带一只。
(2)携带入境的宠物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接受海关检疫监督。
(3)自2019年5月1日起,中国海关对携带入境的宠物按照指定国家或地区、非指定国家或地区实施分类管理:无需隔离检疫的宠物可通过任何口岸入境;需要隔离检疫的宠物仅在具备隔离检疫条件的口岸允许携带入境(需要隔离检疫的宠物从不具备隔离检疫条件的非指定口岸携带入境,海关将作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
注:以上内容具体规定可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关于进一步规范携带宠物入境检疫监管工作的公告》。
(4)携带导盲犬、导听犬、搜救犬入境的,具备有效官方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电子芯片、相应专业训练证明的,经海关现场检疫合格,可以免予隔离检疫。
(5)年老体弱、处于妊娠或哺乳期以及有既往病症的宠物可能不适于隔离检疫,携带者应在咨询兽医确保其承受能力后,携带入境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旅客需于申请时填写申请书:
宠物作为行李运输,须填写《宠物运输申请书》
(六)宠物箱要求
1、应为符合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标准的航空宠物托运箱。箱体必须为玻璃纤维或硬质塑料,且顶部固定,至少三面通风。
2、宠物箱的门必须具备集中锁定系统,可固定上部和底部的锁具。且为坚固的金属材质,箱门关闭后,应可有效的防止宠物自行打开箱门逃逸,见下图(a)。
3、门铰链和锁销必须插入上部和下部扣盒至少 1.6 厘米见下图(b)。
4、宠物箱的两部分必须使用螺栓连接见下图(c)。
备注:宠物箱如采用卡扣连接上下部(见下图),在运输中可能存在风险(易松开)。如旅客坚持使用此类宠物箱,应告知旅客存在的风险和责任承担人,并请旅客在《宠物运输申请书》附加声明签字确认。
5、通气孔大小以不致使动物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容器为宜,并确保空气流通。通气孔应设在容器包装箱除门以外的另外三面箱壁上端三分之一处。
6、宠物箱应配备分别用于食物和水的容器,并固定在托运箱内,且无须打开宠物箱门就能使用。
7、宠物箱所有配件(包括螺母、门闩、铆钉以及锁具等)必须牢固且性能良好。
8、宠物箱应具备突起边缘或者把手,以便分拣及装卸过程能够进行正常的搬运。
9、宠物箱底部平稳,能够固定在平整的面上而不滑动。如选用带轮子的宠物箱,需要预先将轮子固定或将轮子拆除,保证在运输过程中宠物箱不滑动。
10、宠物箱的尺寸必须符合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活体动物条例,应保证宠物箱空间足够大,宠物可在箱中自由站立或坐下、转身和以正常姿势躺卧。
(1)尺寸说明
A.由鼻尖至尾巴根部长度;
B.由肘至地面高度;
C.宠物的最大宽度;
D.由地面至耳尖或头顶。宠物自然站立时耳朵不可触及箱顶。
(2)宠物箱尺寸
长度 =A + B
宽度 =C x 2
高度= D
11、宠物箱底部能防渗漏,宠物箱内部应铺上吸水性衬垫(例如毛巾、毯子、宠物尿布或者白色的纸),防止宠物排泄物外溢污染其它行李,吸水性衬垫不应使用含有毒性物质的物品(例如报纸等);
(七)以下宠物箱样式不允许办理宠物托运
1、组合式宠物箱
(示意图)                
2、折叠式宠物箱
(示例图)
3、宠物箱由铁丝焊接的网或柳条制成
 (示例图)
 
4、宠物箱上方有门或者通风口
(示例图)
 
5、宠物箱的门由塑料或玻璃纤维制成
 
(示例图)
6、宠物箱由软质材料制成或其通气格栅为软质塑料(判断方法:用手按压时,箱体或格栅被按压部位发生明显内凹或变形)。
(八)宠物箱打包
1、须使用打包带对宠物箱进行打包。
2、打包带呈“井”字型打包。打包带应分布均匀,间距约为20-30cm。
3、为避免打包时翻转宠物箱惊扰小动物,宠物箱侧面不进行横向打包,侧面的打包带均须呈平行状态。
4、将打包带穿过宠物箱金属箱门网格,从一个格中伸进去,从下一个网格伸出来,间隔均匀,起到将箱门和箱体固定在一起的作用。
(九)收费
1、国内航班:旅客携带的活体动物、容器和食品应当交四川航空托运,并按逾重行李支付运费。动物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应合并计重,且不能计入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中。
2、国际/地区航班:按川航官网公示的价格进行收费。
3、联程客票应分别按照国内段与国际段收费标准单独计费,国内航段与国际航段分别收取费用。
备注:同机直达含国内段国际航班,国际航段旅客不额外收取国内段费用。
残疾旅客本人携带的导盲犬、导听犬,以及辅助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且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
4、活体动物(含服务犬等)不能办理声明价值。
(十)运输责任
1、旅客应准备符合标准的宠物托运箱,并准备好携带宠物所需的证明文件等,搭乘航班前 5 天让宠物提前适应宠物笼。航班飞行过程中的食物和水、或防暑保暖的凉垫、毛毯需由旅客自行准备。
2、旅客应当对托运的活体动物承担全部责任。活体动物被拒绝入境或者过境而造成的受伤、丢失、延误、患病或者死亡,四川航空不承担责任。
七、服务犬运输
服务犬是指经过特殊培训,为残疾人生活和工作提供协助的特种犬,包括辅助犬、导听犬、导盲犬。
(一)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旅客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需在申请定座时提出,经四川航空同意后,方可携带。如为联程运输,应取得有关承运人的同意后方可接受。
旅客携带服务犬乘机,原则上在不晚于航班预计起飞时间前48小时提出申请,经四川航空审核通过后,方可携带进入客舱,否则应按照作为行李托运的宠物的相关规定办理托运手续。
(二)以下服务犬不适宜携带进入客舱运输:
1、列入禁养名单的烈性犬。
国家农业部确定的49种烈性犬名单:
阿富汗猎犬、阿根廷杜高犬、阿根廷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爱尔兰猎狼犬、贝林登梗犬、比利猎犬、比利牛斯獒犬、比利时牧羊犬、比特犬、边境梗犬、波音达猎犬、伯恩山犬、藏獒、大白熊犬、大丹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髯犬、德国牧羊犬、斗牛獒犬、多伯曼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波尔多犬、法国狼犬、捷克福斯克犬、凯利蓝梗犬、可蒙犬、兰西尔犬、意大利灵提犬、罗德西亚背脊犬、马雷马牧羊犬、马士提夫犬、美国斯塔福梗犬、拿波里獒犬、牛头梗犬、纽芬兰犬、拳师犬、日本土佐犬、沙克犬、圣伯纳犬、斯皮诺犬、苏俄牧羊犬、威玛犬、西班牙加纳利犬、爱尔兰雪达猎犬、寻血猎犬、意大利那不勒斯獒犬、中华田园犬(土狗)。
2、服务犬表现出危险行为。
3、服务犬过重或过大导致客舱无法容纳。
4、对于精神辅助犬:净重不得超过10公斤(含)。
(三)服务犬运输文件要求
1、国内始发航班:
(1)提供由国内合法机构开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宠物疫苗注射证明;《动物训练合格证明书》、《动物工作证》或《动物身份证》。
备注:国内始发的国际航班,还应准备任何行程中涵盖的入境/过境国政府要求的证明文件。
(2)提供乘机人与服务犬的关联性证明。
(3)提供国内合法机构开具的《残疾人证》;对于外籍人士(包含港、澳、台旅客)需提供由医生开具的残疾医疗诊断证明及医生执照复印件(医疗证明及医生执照复印件应符合 “国际始发航班”证明文件的要求)。
2、国际始发航班:
(1)海关出具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相关政府(目的地/中转地)核发的有效输出/输入文件;有关当局核发的有效健康声明书及狂犬病疫苗注射证明书;所有行程中涵盖的入境/过境国要求的入境许可、健康声明书及疫苗注射证明;任何行程中涵盖的入境/过境国政府要求的额外特殊文件;有效的《动物训练合格证明书》、《动物工作证》或《动物身份证》。
备注:有关证件要求可参考《TRAVEL INFORMATION MANUAL》,或咨询相关国家的领事馆或大使馆,或通过相关国家政府网站进行查询。
(2)对于导听犬,需提供医疗证明(证明乘机旅客的听力损伤状况)及医生执照复印件。
(3)对于精神辅助犬,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3.1需提供由医生开具的乘机人残疾医疗诊断证明及医生执照的复印件。
3.2境外地区医疗证明需由具备行医资格的精神健康医师(包括:精神病专家、心理医生、注册诊所医师)出具,可以由其他语言填写,但需要附有英文翻译版本或中文翻译版本;医疗证明的开具日期为航班预计起飞时间前90天内。医疗证明的内容应包含:说明乘机人患有精神疾病或心理、情感障碍,在航空飞行和/或旅客目的地需要情感支持或精神安慰的服务性动物陪伴。
3.3医生执照的复印件:需证明该医生是经注册的具备行医资格的精神健康、心理医师;列明精神、心理医生的专业执照日期和种类,以及颁发机构。
(四)符合四川航空运输条件的服务犬(不含搜救犬)可以由残疾旅客免费带入客舱运输。
(五)如旅客需要托运服务犬,可按照宠物运输程序将服务犬连同容器和食物免费运输,其重量不计入旅客免费行李额内。
(六)服务犬在运输途中受伤、生病、死亡,均由残疾旅客自行负责。
(七)带进客舱的服务犬应在上机前为其戴上口套及系上牵引的绳索,不得在客舱内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
(八)除阻塞紧急撤离的过道或区域外,服务犬应在残疾人的座位处陪伴。
(九)服务犬应有装置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染客舱及其他物品。
(十)在飞行中除可给服务犬少量饮水外,禁止喂食。如航程较长,需要在中途喂食,应在经停站地面饲喂。饲喂的食物需由残疾旅客自备。
(十一)每位残疾旅客限带一只服务犬进入客舱,每个航班可承运服务犬的总数应满足四川航空限制规定。
八、行李不正常运输的处理
(一)托运行李运输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四川航空或四川航空地面代理人将会同旅客填写《行李运输事故记录》或《破损行李事故记录》,尽快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将调查结果答复旅客和有关单位。如发生行李赔偿,可在始发地点,经停地点或目的地点办理。
(二)因四川航空原因使旅客的托运行李未能与旅客同机抵达,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不便,将给予旅客适当的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
    (三)索赔与诉讼
1、对托运行李损失进行索赔的旅客至迟应当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7日内向四川航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提出书面要求。
2、若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至迟应当自托运行李交付旅客处置之日起21日内提出书面要求。
3、如旅客在领取行李,离开行李提取区域后,未提出书面异议,即认为该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
4、旅客的托运行李发生损失,应按索赔期限向四川航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并随附客票(或复印件)、行李牌识别联、《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证明行李内容和价值的凭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
5、诉讼应当在飞机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从飞机应当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从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否则就丧失诉讼权。
(四)国内航班赔偿标准
1、四川航空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标准为公务舱旅客补偿人民币200元,经济舱旅客补偿人民币100元。
2、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100元时,将按实际价值赔偿。
3、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如果无法确定丢失的行李重量, 每一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
4、行李损坏时,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行李箱损坏,赔偿金额按行李箱自身重量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100元。
5、旅客的丢失行李如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四川航空将按声明的价值赔偿;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将按实际价值赔偿。
6、由于发生在上、下飞机期间或飞机上的事件造成旅客的自理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灭失,四川航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每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
7、在办理旅客行李丢失赔偿时,退还已收取的逾重行李费,已收取的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8、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行李赔偿按适用的国际运输行李赔偿规定办理。
9、已赔偿的丢失行李找到后,四川航空将尽快通知旅客;旅客可将自己的行李领回,退还全部赔偿,但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无需退还。
(五)国际航班赔偿标准
1、四川航空临时生活用品补偿费标准为公务舱旅客补偿100美元,在此基础上,每多延误一天增加补偿50美元,补偿总额以200美元为限;经济舱旅客补偿50美元,在此基础上,每多延误一天增加补偿25美元,补偿总额以100美元为限。
2、对于符合《蒙特利尔公约》的航班,如证据充分,则每名旅客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288特别提款权;如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则行李最高赔偿限额为每公斤30美元为限额。如行李的实际损失低于此标准,将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3、对于符合《华沙公约》的航班,托运行李赔偿限额为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非托运行李的赔偿限额为332特别提款权。如行李的实际损失低于此标准,将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4、特别提款权的价值根据当日兑换率上下浮动。
5、如果无法核实旅客托运行李的重量,则用于计算赔偿额的行李重量不得高于该旅客相应舱位等级所享受的免费行李额。
(六)免赔条款
1、四川航空证明为了避免延误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2、托运行李的损失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缺陷造成的,四川航空不承担责任;
3、由于旅客行李内装物品造成该旅客伤害或其行李损失,四川航空不承担责任;由于旅客行李内装物品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物品或四川航空财产造成损失,旅客应当赔偿四川航空的所有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4、对于旅客在托运行李内夹带的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货币、汇票、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银制品、贵重物品、古玩字画、易碎和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样品、旅行证件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的丢失或损坏,四川航空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5、在联程运输中,四川航空仅对发生在其承运的航线上的行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