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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航空客票退改签及行李运输规则

青岛航空国内航班舱位设置:

公务舱:C舱

公务舱子舱位:A舱、O舱

超级经济舱:W舱

超级经济舱子舱位:I舱

经济舱:Y舱

经济舱子舱位:B/H/L/P/Q/G/V/U/Z/X/M/K/J/S/R/N/T/E舱

客票有效期:除另有规定外,客票有效期自旅行之日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一年内承运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承运有效;如果一个票号客票中有多段行程,则客票有效期自首次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承运有效。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天”为7×24小时,即168小时。“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天”、“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和“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均精确到分钟。例如,计划于2018年12月8日12:10起飞的航班,其“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天”对应的时间节点是:2018年12月1日12:10;“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对应的时间节点是:2018年12月5日12:10;“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对应的时间节点是:2018年12月8日08:10。

自愿变更—变更费收费标准(按对应航段的票面价格百分比收取)

舱位等级代码

办理时间(以PNR取消或变更航段取消时间为准)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天(含)前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天(不含)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含)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不含)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含)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不含)至航班起飞后

C/A/O/W/Y

0%

5%

5%

10%

B/H/L/P/Q

5%

10%

30%

40%

G/V/U/Z

10%

20%

40%

60%

R/N/E

20%

30%

50%

70%

I/M/K/J/S/X/T

按照我公司具体产品规定执行

  • 经济舱及其子舱位间的变更:

    (1)允许高舱位改低舱位,差额多不退少补并收取变更费;

    (2)低舱位改高舱位,补收实际舱位差额和变更费;

    (3)同舱位之间变更,若票面价格不同,客票款多不退少补并收取变更费(如:R舱改R舱);

    (4)如客票日期变更与低舱位改高舱位同时进行,则同时收取变更费和升舱费;

    (5)舱位变更后如需再次变更,按变更后的舱位规定执行。

  • 自愿提高舱位等级

    自愿提高舱位等级(如:B舱变更为C舱),按照原客票票面价格与变更后适用舱位票价的差价收取差额以及变更费用,但不得变更至适用舱位子舱位(如:E舱变更为A舱)。

  • 团队客票不允许自愿变更

自愿退票—退票费收费标准(按对应航段的票面价格百分比收取)

舱位等级代码

办理时间(以PNR取消或变更航段取消时间为准)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7天(含)前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天(不含)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含)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72小时(不含)至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含)

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4小时(不含)至航班起飞后

C

0%

0%

5%

10%

A/O/W/Y

0%

10%

15%

20%

B/H/L/P/Q

15%

20%

40%

50%

G/V/U/Z

30%

40%

70%

90%

R/N/E

40%

50%

80%

100%

I/M/K/J/S/X/T

按照我公司具体产品规定执行

  • 同舱改期退票已收取的变更费不退

  • 客票舱位变更后如需退票,按新客票票价和舱位办理(时间判断标准按照新客票订座取消时间)。已收取的变更费和补收的升舱费不退。

  • 退票时须一并退还旅客购票时交纳的尚未发生的税费。无余款可退或不允许退票的客票,也可单独退还,且不扣除手续费,但需在退款期限内办理。过期客票,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税等税费概不退还。过期客票不允许做变更、改期等操作。

 

国内行李运输规则

 

一、手提行李

  1. 持头等舱、公务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行李登机,持其他舱位等级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行李登机。

  2. 带入客舱的行李每件的重量不能超过5千克,体积不得超过20×40×55厘米。保证可以放置在航空器客舱上方的封闭式行李架内,或放置在有行李档杆的前排座椅下(应急出口除外)。

二、免费托运行李额

  1. 成人和儿童免费行李额

    每位旅客按舱位等级不同,免费托运行李额分别为:头等舱40公斤、公务舱30公斤、超级经济舱25公斤、经济舱20公斤。

  2. 婴儿免费行李额

    持婴儿折扣票的旅客不享受免费托运行李额,但可携带适量的食物、婴儿尿片等旅行途中用品;按儿童票价付费婴儿可享受成人旅客免费行李额;每个婴儿旅客均可额外免费托运1辆全折叠的轻便婴儿车或婴儿手推车。

  3. 普通托运行李每件最大重量不超过50公斤,体积不超过40*60*100厘米。

  4. 其他

    (1) 旅客自愿改变舱位等级,按改变舱位等级后的票价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旅客非自愿改变舱位等级,按原票价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

    (2)  天海之韵白金卡、金卡、银卡旅客额外免费行李额权益可通过青岛航空官网“会员手册”查询。

    (3) 持混合舱位等级客票的旅客,其免费行李额按不同舱位的各航程分别确定。

    (4) 组成本公司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旅客适用的免费行李额,应当按相应国际航段的规定办理。

    (5)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或中途分程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所购舱位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6) 残疾人必须携带的辅助器具(折叠轮椅、手杖、假肢等),不计入免费行李额,可以额外免费运输。

    (7)  超过上述规定重量及尺寸的的托运行李,需经青岛航空司同意后方可收运。

    (8) 青岛航空优惠运价或产品的免费行李额可能与上述标准不一致,具体会在购票时告知,旅客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优惠运价或产品。

三、逾重行李收费标准

  1. 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的总重量,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逾重行李,应当支付逾重行李费。收取逾重行李费,应填开逾重行李票。

  2. 青岛航空国内航线的普通行李逾重行李费实行计重制收费标准,以每公斤按当日所适用的直达航班经济舱成人全额票价的1.5%进行计算,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尾数四舍五入。境外销售单位在收取逾重行李费时,应按当日汇率将人民币转换成当地货币收取。

        其他特殊行李运输规定详见青岛航空官网运输总条件

 

 

(来源青岛航空)仅供参考,以航空公司官网公布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