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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托运须知

1、托运货物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承运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应予以提供,托运国家限制运输的货物时,应随附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许运输的有效凭证。
2、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中严禁夹带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3、托运人填写货物托运书时详细填写托运人、收货人的具体单位或者个人的全称及详细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和其它相关内容。
4、货物包装要坚固、完好、轻便、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其它物品。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环境条件和承运人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妥善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应的防止货运损坏包装措施,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草绳捆扎。
5、托运人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出发站、到达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电话。
6、每件货物的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CM。
7、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少于50CM。
8、每公斤货物的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为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算。
备注:
1.特殊货物、急件运价按照民航局51号文件N150%执行
2.急件是指航班起飞前2个小时之内到达货站的货物。
3.燃油附加费:0.2元/公斤,最低收费1元;机场货物操作费用(托运人自付)
4.如货物计费重量达不到最低收费,则按最低收费收取。